離婚財產分割多久可以下判決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綜合以上條款,一般時限爲六個月,結批准還可延長六個月,如果仍需延長的需上級法院批准。開庭後當庭宣判的應當於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要立即發給判決書。

離婚財產分割多久可以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