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1、特高溫補貼:標準爲10元/人/出勤日。
2、高溫補貼:標準爲7元/人/出勤日。
3、高溫崗位作業時間超過日出勤時間的50%以上。
4、補貼金額在員工月度工資中體現。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的。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