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蘇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及發放時間

高溫補貼對於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人起到了一定的補貼作用,我國各省在夏季的高溫不同,各省高溫補貼也都根據本省情況有所不同。高溫補貼是否調整也是根據每年的情況來做決定的,這次我們關注的是江蘇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及發放時間。

2021年江蘇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及發放時間

一、江蘇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及發放時間

根據江蘇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對於室內工作人員的高溫津貼,江蘇則將發放權下放給企業自主決定。

江蘇的高溫費標準調整爲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衝抵高溫津貼。

二、支付辦法

用人單位原則上按月計發勞動者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透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支付辦法等。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章制度等明確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支付高溫津貼的,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月標準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按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高溫津貼。

三、監督檢查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依法調整勞動和休息制度,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涉及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制定和落實高溫津貼制度和防暑降溫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爭議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