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法獨立生活的成年人其監護人如何確定

沒有辦法獨立生活的成年人屬於限制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沒有辦法獨立生活的成年人其監護人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