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二十年如果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結婚後二十年如果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律師解析:結婚後二十年,如果離婚財產的分配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您雙方選擇協議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那麼就財產的分配您雙方可以協商,可以選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也可以選擇財產歸一方,該方給另一方折價補償款。
具體的財產分配可以根據雙方的真實意願來進行分配,沒有具體的規則和原則,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意思表達真實即可。
如果您雙方選擇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夠依法予以分割。
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一人一半,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無法實際分割的共有物,可以選擇將所有權歸一方,該方給另一方折價補償款。
如果一方有婚內過錯那麼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能會向無過錯方傾斜。
您有離婚的想法後,建議您注意收集對方名下財產資訊證據,以防止對方在之後有隱瞞、轉移財產的行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