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提出工程質量鑑定能否獲准?

現在,人們都在建工廠,開公司,因爲監管不力等原因,可能就會出現一系列工程質量的問題,導致豆腐渣工程橫行。一旦出事,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我們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那麼在一審沒有提出,二審提出工程質量鑑定能否獲准呢?

二審提出工程質量鑑定能否獲准?

一般來說,工程質量糾紛工程款糾紛更具專業性,所以工程質量糾紛的解決通常需要進行工程質量鑑定,一審沒有提出,那麼二審提出工程質量鑑定能否獲准?。從民事訴訟法的角度看,申請工程質量鑑定實際上是一種舉證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因此,鑑定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鑑定報告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訴訟證據中的鑑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除了擁有合法的實體權利,還需要遵守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所以,凡是想就工程質量問題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限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由此可見,當事人想申請工程質量鑑定,要求

一、是要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

二、是要預交鑑定費用或提供鑑定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否則,其訴訟請求可能會因舉證不能而無法獲得法院支援。

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缺乏證據。在一審期間,發包人本來可以透過申請工程質量鑑定的方式舉證,但其並沒有提出上述申請,而是在一審判決其敗訴之後纔在二審中提出,由於錯過了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限,所以其工程質量鑑定申請當然無法獲得法院支援。因此,在工程質量糾紛案件中,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工程質量鑑定申請,否則很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在生活中,因爲豆腐渣工程橫生,關於工程的糾紛大多都與工程質量有關,所以有關問題在提出工程質量鑑定時應早點提出,或提早作出鑑定。否則在以後或者在二審提出工程質量鑑定就有可能會不獲準。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