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學戶口遷出,徵地補償照給


考學戶口遷出,徵地補償照給


宜春法院網訊 2008年10月16日,銅鼓法院審結一起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庭兌現。原告撤回起訴。


現年49歲的劉某系銅鼓縣某村村民,全家共四口人。2004年春,劉某代表全家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本村4畝土地,承包期限爲30年。2006年9月,劉某的女兒淑月(化名)考上大學。2007年夏,因修高速路徵用了包括劉某承包地在內的土地,村委會採取按人頭分配補償款的方案,並以淑月戶口被遷走爲由,不分配給淑月。今年8月,在多次索要補償款未果的情況下,淑月將村委會訴諸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還其被佔承包地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認爲,原告淑月與被告村委會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實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認真履行各自的義務。在承包期內,原告的承包地因修高速路被徵用,其補償款是因土地被徵用獲得,與戶口被遷沒有關係。被告以原告戶口被遷走爲由,不分配補償款給原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被告應分配給淑月相應承包土地補償款。


最後,雙方達成由村委會分配劉某承包地四分之一即1畝地的補償款1600元的調解協議,並當庭兌現。原告因此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