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出,房子還在,徵地補償怎麼算?

一、戶口遷出,房子還在,徵地補償怎麼算?

戶口遷出,房子還在,徵地補償怎麼算?

拆遷補償主要是針對房子的,一般按戶計算搬遷費,很少按人口計算。房子一般按原有面積計算,或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及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辦理即可。

對於拆遷房就地還建的,戶口可以不遷戶,而對於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戶,戶口必須遷入現居地,

拆遷後買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將戶口遷往現居地,而拆遷戶在外租房、借房進行過度的,戶口將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村民將戶口遷出農村後,如果房屋還在的,當事人可以獲得地上附着物的賠償,而賠償要依據房屋的價值進行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般來說,房屋真滴都是按照戶口或者是按照人數來進行分配的。如果是沒有那該農村戶口的話,一般來說是不能夠進行再次擁有該房屋的使用權,村組織會進行收回。如果是按照戶口人數來進行賠償的話,也不是拿不到相關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