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補償只補給有戶口的人嗎

一、農村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戶口的關係

農村徵地補償只補給有戶口的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由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土地補償費是歸村集體所有,即全體村民所有,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分配方案,常見分配方案一般如下三種:

(一)將土地補償費在全體村民中平均分配;

(二)村集體提留一部分,其餘分配給被徵地個人;

(三)全部分配給被徵地個人。

是否屬於本村村民,決定了是否可以參與徵地補償費的分配,而認定一個人是否具有村民資格,戶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是否屬於被徵收土地上的農業人口,也就直接決定了能否享受相應的安置政策。

認定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的模式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標準上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採取單一標準的方法,即以是否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爲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準。

二是採取符合標準的方法,即以戶口標準和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來判斷。

三是根據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形成的事實作爲判斷標準,即必須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及管理關係。

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土地補償費是歸村集體所有,即全體村民所有,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分配方案,補償金是否屬於本村村民,決定了是否可以參與徵地補償費的分配,而認定一個人是否具有村民資格,戶口是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