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一週當天算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有些人就是對數字跟相關的時間計算的這些問題都是特別不敏感的,比如我們在生病的情況下,不管公司的業務量有多麼的緊張也一定要正常的請病假,否則一直拖下去到最後影響治療時間,公司也不會對自己承擔任何責任。可是有些員工請病假,可能醫院建議是休息一週。那當事人就開始疑惑病假一週當天算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病假一週當天算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病假一週當天算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病假期間按自然日曆數連續計算,包括休息日;計算病假工資,則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五十四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天。

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二、病假休假時間有哪些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三、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第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爲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爲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爲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第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病假的時間計算就是從自己不上班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的。如果當天自己上午還有正常的工作,下午才正式請假的話,那麼就是從下午開始計算請病假的時間,而且病假從幾號請到幾號,這個在病假條當中就要寫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