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病假一定要三甲醫院的證明嗎

帶薪病假一定要三甲醫院的證明嗎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爲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爲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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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帶薪病假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勞動者單純的認爲請假就沒有工資的話,這還是因爲不太瞭解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實際上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員工帶薪病假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也就是在所謂的醫療期內,員工都是可以享受到帶薪病假的。如若不然的話,實際上用人單位就已經違法,勞動者也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一、員工帶薪病假是怎麼規定的?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醫療期”如何計算?

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員工醫療期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3個月;5年以上的爲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6個月;五年以上10年以下的爲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爲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爲18個月;20年以上的爲24個月。

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給員工帶薪病假,帶薪病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80%。除此以外向勞動者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等,這些實際上都是屬於帶薪休假的。而且對於醫療期,國家也有着明確的規定,比如說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年限已經有十年以上的話,帶薪病假的時間爲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