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還未休完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目前,二胎政策全面放開,不少家庭選擇再孕育一個全新的生命。對於各位準媽媽們來說,尤其是準備休產假的寶媽。如果產假還未休完合同到期了怎麼辦?在全力照顧好寶寶的同時寶媽們還要憂心工作問題,到底怎麼解決呢?今天小編帶你具體瞭解一下這個問題。

產假還未休完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不需要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自動順延到哺乳期結束,也就是孩子1週歲;所以該公司不能以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爲由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並且社會保險應該繼續爲員工繳納,生育保險是可以報銷的。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週歲時。

勞動部有關檔案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勞動合同在產期內期限屆滿,但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哺乳期期滿爲止。哺乳期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合同。

由於勞動合同期限延期,所以您還處於勞動合同期內,保險、住院報銷、生育津貼都是可以享有的。

如果公司拖着不籤,可以先向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還不能解決,再向法院起訴。

所以各位寶媽們注意啦,如果產假還未休完合同到期了怎麼辦呢?具體做法就是我們上文提供的思路了。產假屬於合法合理的休假,如果公司做出任何違反您權益的行爲,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保護自己的家庭。如果有必要的話,需要尋找專業律師爲您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