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根據有關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在辦理入職時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具有合同期限範圍。其中對於產婦來說,員工休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呢?按照相關規定,休產假的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往後延續,用人單位是不能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

員工休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員工休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休產假時勞動合同到期,自然延伸勞動合同效力,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合同到期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有:合同雙方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工作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針對於員工休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的問題上文已經詳細說明。若是您在懷孕期間還在用人單位工作,產後合同到期不用擔心是否失業的問題,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早懷孕、孕後期當事人都是有產假以及正常工資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