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休完如何申請請假?

一、產假休完如何申請請假?

產假休完如何申請請假?

產假休完後,還可以請哺乳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依法享有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一般在產假結束後,可以休9個月的哺乳假,但是這個哺乳假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屬於女職工與單位協商的範疇。單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但是女職工必須依法享有哺乳時間,這個是有強制性規定的。想延期產假,最好是在將要結束產假前,以紙質請假條的形式向單位提出延期要求,經批准同意後,複印下你的已被批准的請假條,以備應付有可能在以後與單位爲延期產假而發生的糾紛。

請假需要原因,哺乳假同樣也需要理由。請假原因可以從產婦身體恢復的角度去找,也可以從家庭生活不利於哺育嬰兒的環境中去找;而理由,可以從本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獎勵與保障”部分去找,有些省份在上述條例中明確了可以延長哺乳假的條款,當然,前提是你必須是依法生育的。該條例爲地方性法規,單位應該會依法辦理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產假的司法解釋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透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在休完產假後,還可以休哺乳假,但是在產假結束後,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來進行請假,避免與用人單位造成用工矛盾。雙方應當就請假的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充分尊重女職工的要求,在符合相關條件下給予批准相關的請假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