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休產假怎麼辦

懷孕女職工休產假是法律對女職工的一種保障,但有的單位卻不給懷孕女職工休產假,這種做法很明顯是違法的。那麼此時,女職工們該如何是好?可以透過怎樣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單位不給休產假怎麼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出,不給休產假,單位屬違法。公司制度中的該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9條規定:“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的爲晚婚;已婚婦女年滿23週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爲晚育。”第30條規定:“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爲: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於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於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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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凡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生育時,分別按下列情況享受產假:

(一)胎順產者,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以預產期爲準向前移15天,單產例外),產後休息75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0天。

由於女職工生理方面的特殊性,法律給予了很多方面的保護,其中有一項比較重要的就是關於懷孕女職工休產假的待遇。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給休產假的話,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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