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合同上都會明確規定職工可以有休假的時間,但是一到規定的時間,用人單位根本不批准休假。不給休假,職工也很無奈,但是又不敢直接跟用人單位說,怕因此丟了工作。面對這種不給休假的用人單位,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一、單位不給休假怎麼辦呢?
根據職工休假條列得知,職工工作滿一年後,可以享受帶薪年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義務。如果是因工作需要職工來上班的話,需要提前跟職工說明,並且得到職工同意後纔可以。若是用人單位強制性留下職工上班,那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其中說到的滿一年是指職工從踏進社會工作那時開始算起,一直累積下來。即使中途換了很多家公司或者有休息過一段時間的,用人單位只要把休息時間減去還滿一年工作期的就可以享受帶薪年假,不論是否在同一個公司工作。
帶薪休假是每一個職工的法定權利,不可以任由用人單位剝奪。
二、帶薪休假的標準:
1、如果職工出社會工作的時間已經有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享受法定的年假5天;
2、如果職工工作的年限在十年到二十年之間,可以享受國家給予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平常的節假日不可以計算到年休假裏面,跟年假沒有任何關係,而且平常的節假日要按時休。
三、職工注意事項:
1、休年假是每個職工的權利,單位不可以強行佔用職工的年假,職工要勇敢地合理抗議,享受該有的權利與義務;
2、如果用人單位以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不滿一年爲由,不允許職工休年假,職工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法律上明確規定,職工的工作年限是逐年累計的,並且不可以清零;
3、如果職工不能休年假,那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員工三倍的工資;
4、如果職工堅持休假,但用人單位卻以職工不服從公司安排爲理由辭退職工,這時職工也是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的,而用人單位還需要賠償相應的補償金。
《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有關職工休假的相關介紹了。職工雖然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但是雙方是一個互相取捨的過程,是建立在勞動合同之上的,所以面對用人單位的無理要求或者不公平對待時,職工可以透過合同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讓用人單位欺人太甚。休假問題就介紹到這裏了,希望小編的文章對你們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