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休產假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休產假,而單位不給勞動者休產假這一行爲系違反勞動法的行爲,那麼勞動者遇到這類情況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

單位不給休產假怎麼辦?

一、法律規定解讀

不給休產假、單位屬違法。公司制度中的該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爲: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 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 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於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於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二、相關知識:產假具體有多少天

根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凡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生育時,分別按下列情況享受產假:

(一)胎順產者,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以預產期爲準向前移15天,單產例外),產後休息75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0天。

總之,如勞動者符合休產假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又不讓休產假的,勞動者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協商不成,可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在申請勞動仲裁過程中有任何疑問,可向專業的律師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