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青島陪產假規定有哪些

一、一般青島陪產假規定有哪些?

一般青島陪產假規定有哪些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末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女職工生育津貼計發標準

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育或流產時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爲基數計發,計算生育津貼,每月按30天爲標準。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下列情形,可增加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手術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3)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條件

參保人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㈠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㈡參保人在流產、引產、產道分娩、剖宮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爲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

以上就是對陪產假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釋。一般女職工在進行生育的時候,如果符合遵循了國家的計劃生育規定和滿足在生育過程中已繳納了六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條件,則可以根據相關生育政策中規定的標準,報銷生育過程中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