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的產假可以延長嗎

一、產假有哪些分類

懷孕女職工的產假可以延長嗎

(一)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爲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二)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

(三)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爲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四)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二、懷孕女職工的產假可以延長嗎

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我國擬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2011年11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是在1988年發佈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基礎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和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得比較原則,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爲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納入條例,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

徵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爲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從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對於懷孕期間女職工的產假,其實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情況進行延長的,當然此時需要女職工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在儘量不影響單位利益的情況下來延長產假期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