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代位權論文

保險人代位權論文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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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損害保險人代位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保險人代位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代位權源於被保險人自身對第三者享有的權利,保險人只是在其給付的保險金額範圍內代位取得了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請求權。被保險人與第三者關於賠償限額的約定發生在保險賠償金支付之後。我國《保險法》第61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爲無效。”根據該規定,不論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是否能夠全部滿足保險人代位權和被保險人求償權的要求,被保險人在接受保險賠償金之後,都不能與第三者達成關於免除或者減少賠償數額的協議,第三者以此對保險人提出的抗辯也是無效的。被保險人妨礙了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對這種情形,保險人可依據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及第61條第3款規定,在理賠之前扣減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金,或者在理賠之後發現該情形時要求被保險人返還相應的保險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