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定未滿18週歲身故賠付

保險法規定未滿18週歲身故賠付

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爲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着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爲道德準則。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保險法規定未滿18週歲身故賠付

1、未成年人0-9歲,身故保額賠付≤20萬

未成年人10-18歲,身故保額賠付≤50萬

2、以上限額爲所有保單身故賠付限額總和,比如17歲孩子投保兩家公司,每家分別投保30萬,那麼身故賠付總額爲60萬,超過保險法規定的限額,那麼在其中一家賠付了30萬額度以後,另外一家的賠付額度必須≤20萬。

3、合同中有三項限額不在此限制內 。

A,身故賠付後的合同現金價值,多發生在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中。

B,因航空意外造成的未成年人身故,則對應的航意險身故保額不在此條款限制範圍。

C,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未成年人身故,不在此限額內

4、保險法規定,分多加公司投保,如果多家公司身故保額總和超過50萬賠付總額的,則按照50萬限制來賠付,多承保部分不做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