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本票?

本票具有票據的一般性能,屬於無條件制度的票據。本票的基本關係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在本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個人,與匯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資格和保證支付本票的義務。

什麼是本票?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三條 【本票及其範圍】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第七十四條 【出票人資格】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

第七十五條 【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第七十六條 【本票的相應記載事項】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爲付款地。

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爲出票地。

第七十七條 【見票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七十九條 【逾期提示見票的法律後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條 【匯票有關規定對本票的準用】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爲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本票的出票行爲,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匯票的規定。

在本票上,出票日期是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本票的付款期限也是在出票人開具本票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進行兌現。在兩個月的時間內,本票是一直有效的,如果超過兩個月沒有兌現,則要承擔票據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