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信託財產是什麼意思

一、按規定信託財產是什麼意思?

按規定信託財產是什麼意思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依據信託意圖而管理和支配的財產,信託的構成要素之一。

信託財產須爲特定化的和現實存在的財產;它可由不動產、股票、公債、抵押契據、保險單、銀行存款等構成,但非財產性合同權利不能作爲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或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爲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二、信託財產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轉讓性

信託的成立,以信託財產由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爲前提條件。因此,信託財產的首要特徵是轉讓性,即信託財產必須是爲信託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信託財產的轉讓性,首先要求信託財產在信託行爲成立時必須客觀存在。如果在要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尚不存在或僅屬於信託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財產,則該信託無法設立。其次,要求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屬於信託人所有。如果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雖然客觀存在,但不屬於信託人所有,則因信託人對該財產不享有處分權而無權將其轉移給受託人,信託無由成立。第三,信託財產的轉讓性要求凡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都不能成爲信託財產。

2、物替性

物替性全稱爲“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託財產在信託終了前,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變換,均屬於信託財產。例如,如在信託設立時信託財產爲不動產,後因管理需要受託人將其出售,變成金錢形態的價款,再由受託人經營而買進有價證券。在這種情況下,信託財產雖然由不動產轉換爲價款,再由價款轉換爲有價證券,在物質形態上發生了變化,但其並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託財產的性質。信託財產的物上替代性不僅使信託財產基於信託目的而在內部結合爲一個整體,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託財產的性質,而且使信託財產在物質形態變化過程中,不因價值量的增加或減少而改變其性質。

3、獨立性

信託財產最根本的特徵在於其獨立性。信託一旦有效設立,信託財產即從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爲一項獨立的財產。就信託人而言,其一旦將財產交付信託,即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信託財產完全獨立於信託人的自有財產。就受託人而言,其雖因信託而取得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但由於他並不能享有因行使信託財產所有權而帶來的信託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種信託財產必須獨立於其自有財產。

三、信託財產具有哪些性質?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簡單來講,信託財產就是把本人合法的財產委託給專業的信託機構,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對這筆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支配,在財產設立了信託後,像是房屋所有權,專利商標權等,這些財產的信託是必須要辦理登記的,未辦理登記,信託關係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