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一、信託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信託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爲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爲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就是信託關係中,由委託人移轉所有權予受託人的財產。信託財產種類繁多,可以是動產(如:金錢、有價證券等),也可以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甚至也可以是無形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等),但如果是專屬於委託人一身之權利者(如:繼承權);或受託人依法不得受讓該財產之所有權時,該財產或財產權就不能作爲信託財產了。

二、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是什麼?

在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爲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3、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爲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4、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限制: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6、信託財產抵銷的限制: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綜上所述,信託財產的範圍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或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爲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