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空頭支票什麼法律責任

一、開空頭支票什麼法律責任?

開空頭支票什麼法律責任

1、簽發空頭支票的民事責任

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爲是被我國票據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支付外,還可要求出票人承擔因其簽發空頭支票給其造成損失的補償責任。另外,《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爲,還賦予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的權利。

2、簽發空頭支票的行政責任

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爲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企業若簽發空頭支票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處以其簽發空頭支票額的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3、簽發空頭支票的刑事責任

對於透過簽發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規定,對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企業簽發空頭支票的成因是什麼?

1、企業財會人員法律制度觀念淡薄,整體素質不高。儘管《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頒佈多年,且中國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每年均在公衆場合舉辦有關支付結算方面的業務諮詢和宣傳活動,旨在提高全民的結算素質和防範意識,但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因素質低,對票據結算基本知識和國家財經制度不甚瞭解,不登記或不及時登記銀行存款賬,也不根據單位在銀行的存款餘額就任意開出支票,甚至有的企業財務人員隨意把蓋有預留銀行印鑑的支票交給業務員隨身攜帶外出採購,業務員本身又不清楚單位銀行存款的多少就憑自己採購貨物金額向銷貨企業開具支票,從而導致空頭支票行爲。

2、企業經濟效益差,信用觀念淡薄是引發空頭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期交易和記賬式的商業信用,難以適應企業的商品交易活動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結算工具來支付貨款。然而企業的經濟活動又受到國內外經濟環境的影響,這樣一些經濟效益差、信用意識淡薄的企業,無視國家結算紀律和支票見票即付的信用基礎,在明知自己銀行帳戶無款情況下,爲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資搞到手,便鋌而走險套取銀行信用,簽發空頭支票來騙取銷貨單位發貨,無償佔用他人資金,嚴重破壞了票據的嚴肅性,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和同城票據結算秩序。

透過本文,小編告訴了大家開空頭支票什麼法律責任,在我國,開空頭支票是違反票據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企業開具這種支票的,會受到行政處罰,面臨罰款及停業整頓風險。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構成犯罪,這樣企業的負責人要被判刑,對持票人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