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的交易過程中,不乏有一些人爲了保險起見或者是謀取暴力,從各路通道打聽內部消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從而影響整個證券交易市場的發展。在證券交易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公平,對於透過掌握內部消息,搶先市場作出反應的行爲,是國家法律不允許的。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爲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爲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透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資訊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資訊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爲: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爲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檔案;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爲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爲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透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資訊;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爲。
欺詐客戶行爲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帳戶。
第八十一條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八十三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爲,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