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拒賠條件

1、未按期繳納保險費。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第一期保險費之後保險合同開始生效,此後投保人必須按期繳納保險費,超過寬限期之後,投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又無保費自動墊交功能的,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2、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是一種誠信合同,在訂立合同之前,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有關情況,否則,出險後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如某重大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投保前隱瞞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後確診爲肝癌,保險公司可作拒賠處理。
3、保險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之內。如被保險人投保了分紅險,因疾病住院申請理賠,但因該險種的保險責任中不含醫療保障,自然得不到賠付。
4、保險事故屬於責任免除的。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中已明確列明不賠付的項目,如兩年內自殺等。
5、所籤壽險合同爲無效合同。保險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訂立卻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視爲無效合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6、保險事故發生在免責期。保險合同中,會清楚註明保單生效後,保險公司有一段“責任免除”時間叫“免責期”,在此期間出險免賠。如一般的長期壽險免責期是180天。
7、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被保險人出險後,受益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單證、材料,以證實是否屬保險責任事故。
8、弄虛作假。少數投保人謊報保險責任事故,誇大保險事故損失程度,保險公司查清事實後可以拒賠。
9、超過了索賠時效。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兩年有效索賠時間的,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五年有效索賠時間的。

保險公司拒賠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爲實繳貨幣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