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抵押擔保抵押合同

建築物抵押擔保抵押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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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物有哪些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爲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爲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爲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爲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後者如土地、建築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爲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佔有,該財產均稱爲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