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金合同書寫的關鍵是什麼?

關於工程質保金合同,相信作爲工程服務者中的一員,你並不陌生。但是對於工程質保金合同書寫的關鍵之處在哪裏,這也是一名合格的工程師所必需具備的能力。今天就由小編來爲工程師解答一下,質保金的含義和功能。下一次再書寫工程質保金合同的時候,就可以用上了。

工程質保金合同書寫的關鍵是什麼?

“質保金”是信譽錄會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信譽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譽評分、交易評價的監督,同時要接受質量保證金的監督。 如果信譽錄會員在合作的過程中違反了規則,則需要扣除其相應的質保金作爲處罰。

一、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

其一是指質量保脩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脩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於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 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二、書寫關鍵

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

(一)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

(二)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三)具體的保修範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以及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等。

三、功能

項目工程保脩金是指爲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透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 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爲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爲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質保金條款作爲合同買方保護自己權益的一種方式,被廣泛運用到建設工程、買賣設備等合同關係中,往往約定由買方保留一部分款項暫不給付作爲質保金,待質保期屆滿或設備(貨物)交付後一定期限屆滿,設備(貨物)質量合格再行給付。

四、具體含義

1、由於質保金不是法定的概念,加上合同對於質保金的約定一般都非常簡單,因此對質保金的性質認識和相關處理上常常出現爭議和誤解。 質保金的具體含義,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爲質量保脩金;一種爲質量保證金。

2、所謂質量保脩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設備(貨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於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即只要在質量保證期保修期內,出現了質量問題需要進行維修的,即可先動用此質保金或以此質保金充抵;如果質保期或保修期屆滿,設備(貨物)質量並未出現問題或並未維修,或者雖進行了維修,但費用仍有剩餘的,那麼購買方就有義務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向其給付相應款項,因爲該款項本來是合同應付價款的一部分根據合同應當享有的權利。 所謂質量保證金是合同一方就所供設備(貨物)的質量向對方所作的一種承諾。如果設備(貨物)的質量符合約定,那麼購買方就必須向對方給付該款項。如果設備(貨物)質量不合格,應當將質量保證金作爲違約金來處理,假如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大於質量保證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付設備(貨物)的一方可以請求作相應的調整,在調整後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仍應給付剩餘部分。 質量保證金不宜解釋爲一種擔保,擔保法上的擔保保證的是主債務的履行,因此從構成要件來分析,約定質保金不屬於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種類。

3、質保金作爲特定化的款項,可以是質量保脩金,也可以是質量保證金。如作爲質量保脩金,當設備(貨物)出現質量問題,即用於充抵維修設備(貨物)的費用;當設備(貨物)質量合格後,其給付條件成立,即應按約給付。 如作爲質量保證金,在沒有違約條款並存的情況下,其性質類似違約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違約金規則來處理;如果設備(貨物)質量不合格構成違約,違約方即無權請求給付質量保證金,如果不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先按照違約條款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然後才能請求給付剩餘的質量保證金。

透過閱讀正文,大家一定沒想到,質保金的含義有這麼深。還有質保金的主要功能,也是工程師所需要熟記於心的。下次再進行工程質保金合同書寫的時候,一定可以用上,小編這次爲大家提供的內容。尤其是質量保脩金,當貨物出現問題的時候只有條件成立纔會給付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