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金3%是怎麼規定的?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下面簡稱爲《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工程質保金3%是怎麼規定的?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中的要求。

《辦法》並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項目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5%,工程質保金3%最新規定但對於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項目,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爲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築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人的淨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

並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並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爲此,《辦法》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並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此舉將大大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佔用和現金流壓力,顯著減輕施工企業負擔。

透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根據工程質保金3%的新規定,將保證金上限由5%調整至3%,而且保證質保期不得超過兩年,質保期過後就可以退換質保金,對承包方的工程質量要求實行嚴格把關,督促他們高質量的完成相關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