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條例是什麼?

建築工程承包條例是什麼?

建築工程承包條例是什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經驗,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爲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三條 承包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檔案、洽商記錄、會議紀要,以及資料、圖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列入國家計劃內的重點建築安裝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簽訂合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條 簽訂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三、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人資格;

四、當事人雙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條 承包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工程名稱和地點;

二、工程範圍和內容;

三、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

四、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五、工程造價;

六、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七、設計檔案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九、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十、違約責任。

第七條 單項工程較多,施工期較長的建築安裝工程,應根據國家長遠計劃、批准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簽訂總合同,進行施工準備;然後,再根據批准的年度計劃、施工圖和預算(或技術設計和修正概算)簽訂具體承包合同,進行施工。

如果施工準備工作量較大,又有條件作施工準備的,雙方可以先簽訂施工準備合同,據以進行施工準備工作並應限期補籤承包合同。

第八條 承包合同應建立在科學可靠、切實可行的基礎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屬於專業性建築安裝工程,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工程的特點,對承、發包雙方的責任作特殊的規定。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安裝工程,雙方的主要責任是:

一、發包方

1、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範圍內的土地徵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佔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2、確定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3、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也可委託承包方承擔);

4、按雙方協定的分工範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5、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檔案(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

6、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7、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訂、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8、負責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審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4、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5、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7、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第九條 合同工期,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應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主管部頒發的工期定額。暫時沒有規定工期定額的特殊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工期一經確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條 工程結算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可實行施工圖預算或工程概算加簽證的結算辦法;也可以實行施工圖預算加係數包乾、按工程概算包乾和房屋建築平方米造價包乾等辦法。

實行包乾的工程,在合同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包乾範圍,對合同工程價款一次包定。屬於包乾範圍以外的設計變更、國家規定的材料設備價格調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可對合同工程價款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建築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爲依據。

第十二條 發包方可將全部建築安裝工程委託一個承包單位承包,也可委託幾個承包單位分別承包。

承包單位可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承包單位對發包方負責,分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負責。但承包單位不得透過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而從中漁利。

第十三條 違反承包合同的責任

一、承包方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發包方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4、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5、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違約金、賠償金的償付。企業(包括施工企業及改、擴建建設單位)應從自有資金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應從概、預算包乾的節餘經費中開支,或先由建設資金墊付,然後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籌建新建項目的單位,應先從建設資金中墊付,然後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正本由簽訂雙方各執一份,副本應報雙方主管業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經辦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 合同管理與合同糾紛仲裁,按國務院有關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全民所有制組織之間、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或全民所有制組織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均按本條例執行。個體戶與全民、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簽訂承包合同,應參照本條例執行。

涉外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不適用本條例。

第十八條 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有關的其他問題,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條例現已廢止,檔案如下。

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19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予以公佈。

總理

二○○一年十月六日

序號:23 法規名稱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發佈機關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國務院發佈

建築安裝工程條例是在1983年國務院爲了規範我國的建築工程產業所作出來的相關規定,在我國進行建築施工的相關企業都需要滿足以上條例,如果違法了該條例進行施工建設的話,國家可以根據此規定給予相關企業一定的程度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