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風險有哪些?

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風險有哪些?

發包人透過招標,評標,選擇出合適承包人的話,雙方應該就工程建設中的各種事項達成協議,落實到紙面的合同。這個合同對雙方都比較重要,因爲工程建設週期長,資金量大,沒有合同的話容易引發各種糾紛。那麼,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風險有哪些?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風險有哪些?

1、因合同簽訂不完善存在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工程內容不明確及工程量變更的法律風險

施工合同對工程內容往往採取列舉方法,如某廠基礎配套工程的承包範圍約定爲:臺地及地基處理、土石方、道路路基,路面、防護工程及排水設施等。工程量變更是經常出現的情況,也是糾紛、風險的高發點。工程量的變化涉及價款調整,因此,對於有關工程量確定與否以及工程量變更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必須十分關注。

3、工程轉包、分包的法律風險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二、工程承包方式有幾種?

在工程承包中,一個建設項目上往往有不止一個承包單位。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以及不同承包單位之間的關係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常見的有5種。

1、總承包

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例如施工階段)的全部工作,由一個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這個承包單位可以將若干專業性工作交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並統一協調和監督它們的工作。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僅同這個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係,而不同各專業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係。這樣的承包方式叫做總承包。承擔這種任務的單位叫做總承包單位,或簡稱總包,通常有諮詢設計機構,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大建築公司等。我國的工程總承包公司就是總包單位的一種組織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簡稱分包,是相對總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與建設單位發生直接關係,而是從總承包單位分包某一分項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鋼筋等)或某種專業工程(例如鋼結構製作和安裝、衛生設備安裝、電梯安裝等),在現場上由總包統籌安排其活動,並對總包負責。分包單位通常爲專業工程公司,例如工業爐窯公司、設備安裝公司、裝飾工程公司等。國際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一種是由總包單位自行選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3、獨立承包

獨立承包是指承包單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務,而不實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於規模較小、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工程以及修繕工程。

4、聯合承包

聯合承包是相對於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定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係。但參加聯合的各單位仍是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項目上,根據預先達成的協議,承擔各自的義務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資金數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派遣、機械設備和臨時設施的費用分攤、利潤的分享以及風險的分擔等。

綜上所述,在工程建設領域,承包人要想拿到工程,得透過招標評爲中標才行。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風險體現在幾方面,比如工程承包合同條款不清風險、非法轉包風險及工程量變化引發的法律風險等。鑑於這種情況,作爲發包人,應該找專業的機構草擬合同,確定合同內容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