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需要交銀行保證金?

銀行保證金的存在意義

爲什麼需要交銀行保證金?

保證金是指用於覈算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各種保證金性質的存款。在法律對於保證金缺乏明確規範的背景下,探討保證金的類型,對於備用金類型的保證金、預付款類型的保證金、租賃保證金、裝修保證金、定金類型的保證金、保有返還請求權的保證金、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分別界定,確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在證券市場融資購買證券時,投資者所需繳納的自備款。

銀行保障金的類型

現貨黃金保證金交易是指交易黃金合約時,無需進行全額資金劃撥,只需按照該黃金合約總額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爲持有訂單的證明。現貨黃金保證金交易通常有以下幾種保證金類型:

1. 開戶保證金

開戶保證金是指交易商規定客戶在開設外匯保證金交易帳戶時,必須交納的最低存款金額。

最低開戶保證金:100美元

2. 交易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是指交易商規定客戶入市買入或賣出黃金時,即開盤買賣時客戶帳戶所必須具有的保證金。

倫敦金:1000美元/手,倫敦銀:650美元/手

3. 維持保證金

維持保證金是指在持倉過程中,客戶的保證金能夠維持交易帳戶繼續持有敞口頭寸的最小金額。當客戶帳戶的保證金比例爲30%時,系統便會對其強行平倉。

倫敦金:300美元/手,倫敦銀:195美元/手

4. 鎖倉保證金

鎖倉指客戶做了產品相同、數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鎖倉保證金是指對鎖倉的頭寸部分所收取的保證金,系統中的鎖倉保證金是按單邊收取的。

5. 可用保證金

可用保證金是指客戶帳戶的保證金淨值減去已用保證金的餘額。

6. 追加保證金

當客戶帳戶的保證金比例小於等於100%時,便會收到追加保證金的通知。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0412]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 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爲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0630]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0404]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428]

第四條 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覈算標準

保證金金額覈算標準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淨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被實行特別處理和被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爲0%;

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權證折算率爲0%。

銀行保證金是爲了保障客戶在銀行進行貸款時,證明客戶有實力對該貸款金額做到如期的償還,讓銀行放心將貸款借貸給用戶,這就是銀行保證金存在的意義。而且這類錢是不能夠動的,具體的銀行保證金需要看用戶自身的借款是多少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