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與承包方的責任

工程發包方的責任:
(1)辦證責任。
(2)工程定點責任。確定建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3)三通一平責任。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
(4)物資保證責任。
(5)經費保證責任。
(6)技術保證責任。
(7)施工監督責任。
(8)誤工賠償責任。
(9)驗收結算責任。
(10)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築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有以下:
施工準備責任。
物資準備責任。
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施工計劃。
工程質量責任。
工程保管責任。
工程交付責任。
竣工驗收責任。
工程保修責任。
防止損失擴大責任。
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發包方與承包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