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條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未投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