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報廢新規定

按行駛里程計算:
1、總質量1.8t以下的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累計行駛300000km。
2、總質量1.8t以上的載貨汽車累計行駛400000km。
3、特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500000km。
4、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250000km。
5、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0000km。
按使用年限計算不予延長使用年限8年:
1、總質量1.8t(含1.8t)以下的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
2、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滿8年的總質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輕型載貨汽車。
3、帶拖掛的載貨汽車。

貨車報廢新規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