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轉非車輛審車新規定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距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全國將強制實行國四排放標準,所有排放不達標的的國二、國三車型,將不允許車輛上戶,已經上戶的車輛,不達標的將引導報廢或強制報廢,具體強制報廢規定如下:
1、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2、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4、達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

營轉非車輛審車新規定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爲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覈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