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法高溫費

浙江省勞動法高溫費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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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溫費規定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因此關於高溫費的具體發放方式,各地可以參照各省級人社部門等的具體規定。比如浙江省關於高溫費的規定主要見於下列檔案:

1、《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202號),其中提到: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爲: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開支列入職工福利費。

2、《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答覆》(2013年7月5日)。

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緊急通知》(2013年7月28日),如:各地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高溫津貼發放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按照浙人社發〔2010〕202號規定標準執行,即: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各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衝抵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最後關於高溫費,筆者認爲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1、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2、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爲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障部門投訴用人單位。因爲各省的天氣情況和收入情況不同,因此在國家統一規定的基礎上各地區有自己的具體政策,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