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溫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在我國科教文衛事業飛速發展的前提下,國家越來越關注公民切身利益的保護,在平時的生活中,夏季高溫的時候人們仍然會繼續參與工作,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這時應當發放高溫補貼,每個地區可能標準不一樣,那麼天津高溫補貼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來關注下。

天津高溫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天津高溫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天津市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

可享受高溫津貼情況,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享受高溫津貼。

氣溫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按照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衆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40℃以下的,應按規定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違規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天津市的高溫補貼是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的每人每天是二十九元,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在日最高溫達到三十五度時安排員工室外工作或者不能採取有效措施使得室內溫度降到三十三度以下,當然該項補貼的發放者是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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