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東莞市高溫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一、東莞市高溫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2021東莞市高溫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10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二、東莞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享受高溫津貼需要符合條件:

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是高溼,高溫季節常有高溼現象伴隨,即又悶又熱,且持續的時間較長。以上兩個條件中,前者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溫馨提示】: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東莞高溫補貼還有以下福利

1、達37℃以上,下午暫停工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法,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孕婦工作環境不能超33℃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視爲工傷

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爲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爲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法中對高溫補貼規定

勞動社會保障部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關於高溫補貼的標準,南方城市的夏季是較爲時間長的,加上廣東省屬於人力勞動者相對多,經濟水平較高的城市,在發放高溫補貼時也相對會較爲健全。同時對於全國地區的高溫補貼政策的實施中,各大用人單位也應當實事求是爲勞動者的身體安危進行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