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得到雙倍工資

案情簡介

爲何得到雙倍工資

2011年7月20日,資陽市雁江區的農民工張玉成、張德政來到成都某勞務公司承包的成都一工地從事保潔工作,月工資1600元。2012年1月29日,當他們過完春節返回工地時,卻被公司口頭辭退。當即,他們向成都市錦江區三聖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和監察所舉報投訴,雖經調解,終無結果。同年3月,張玉成、張德政向成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年4月5日,該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支付張玉成、張德政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從勞務公司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來看,雙方約定工地的清潔衛生工作並強調要有固定保潔人員,證明工地保潔工作系勞動公司承擔勞務分包的組成內容之一,並非勞務公司陳述所稱項目組臨時勞務所需才僱請的人員。二、從勞務公司、建築公司和項目經理簽訂的《專業工種作業合同》來看,三方專門約定保潔及門衛工作人員在試用合格後,要完成勞動合同及所從事的工作按照勞務公司相關作業制度辦理,即證明他們從事的保潔工作,實際已納入了勞務公司勞動用工範疇並在按公司作業制度執行。同時,鑑於勞務公司認可張玉成、張德政等在其承包的工地從事保潔工作,綜合雙方所舉證據及陳述意見,雖勞務公司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但已構成事實勞動關係,並非公司所說的勞務關係。

裁判結果

據此,依據《勞動合同法》,2012年10月,成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勞務公司支付張玉成、張德政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各16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各8000元。拿到判決後,勞務公司仍然不服,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法院判決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於今年4月初,該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