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可以工傷鑑定嗎?

辭職後可以工傷鑑定嗎?

員工在工作期間,難免會受到一些傷害,員工在工作期間因爲工作的特殊性質,或者時一些意外的因素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應該被認定爲工傷,並且用人單位發現之後應該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並且應該攜帶相應的材料到相關的機構進行工傷認定。那麼辭職後可以工傷鑑定嗎?

一、辭職後可以工傷鑑定嗎

工傷認定有效期是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在一年內勞動者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領取到工傷認定後,在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二、工傷鑑定後工廠不認可怎麼辦?

向工廠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個人有權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鑑委的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限內申請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發生法律效力,不由得用人單位不承認。用人單位不按鑑定結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工傷認定對於員工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的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害人可以自己去或者時委託親戚或者是律師爲自己申請。工傷認定是員工維護自己權利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