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意外傷害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意外傷害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實施保險目的不同。

工傷保險是政府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人身意外傷害險商業性較強,以利潤爲經營目標。

實施方式不同。

工傷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是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產生的。

實施範圍不同。

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勞動關係?人身意外傷害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等價交換關係。

保險基金來源不同。

工傷保險是貫徹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保險費全部由企業單位承擔,攤入成本,當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

保險金額確定和給付不同。

工傷保險金額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給付,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理賠金額則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確定的。

保障程度不同。

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於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傷害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決定。

法律關係不同。

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法規範疇?受國家法律法規調整;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經濟合同法調整範疇,由經濟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

總之,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爲,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爲。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擴展資料:

第一條 爲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意外保險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而投保的,但是工傷保險則不同,工傷保險是強制性的保險,是法律明確規定正規的用人單位依法要爲員工繳納的五險一金中的其中一種保險之一,並非自願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