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學生兼職算工傷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學生兼職算工傷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學生兼職算工傷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學生兼職算工傷,但前提也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當中所規定的工傷的範圍,比如說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當中發生的,因爲工作所導致的傷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 [2004]256號)第一條規定: “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也已明確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如果您兼職的用人單位沒有爲您購買工傷保險,您只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使權利:“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工傷糾紛的救濟途徑

(1)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複議後,對行政複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可見,就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當代社會很多的大學生,他們在讀書的時候可能也會存在着兼職這種行爲,如果堅持的時候發生一些意外性的傷害的話,是否能夠申請國家當中所規定的工傷賠償是需要看具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範圍,如果符合的話可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