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縣XX公司、黑河XX公司與中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2016)最高法民申2097號

嫩江縣XX公司、黑河XX公司與中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嫩江縣XX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黑河市嫩江縣XX。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洪良,黑龍江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職員。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黑河XX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中央街中房XX。

法定代表人: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洪良,黑龍江XX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XX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東XX。

負責人:柴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遼寧XX律師。

再審申請人嫩江縣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黑河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XX公司(以下簡稱中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2015)黑民終字第1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XX公司、XX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主要理由如下:(一)二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超出訴訟請求錯誤。一審判決中XX公司承擔修復工程的責任包括在XX公司、XX公司訴請的協助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範圍內,承擔工程修復費用的性質屬於中XX公司協助修復不合格工程部分的事項,是協助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一部分。(二)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黑建研鑑字[2013]第726號司法鑑定書(以下簡稱726號鑑定書)和黑建研鑑字[2014]第327號鑑定書(以下簡稱327號鑑定書)內容,案涉工程存在多項嚴重的質量問題,工程不符合最低級別的使用和安全標準,而並非基礎質量以外的一般工程質量問題。二審法院認定該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是一般的工程質量問題,缺乏證據證明。(三)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的規定,中XX公司對所建工程承擔質量保障責任,如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應負責修復至達到驗收合格的標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方面的特殊法,應優先適用。二審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裁判,適用法律不當。(四)本案一審判決的文書號是(2012)黑中民初字第10號,而二審法院撤銷的是(2012)黑中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審判決撤銷的一審判決法律文書號是錯誤的。

中XX公司提交意見稱,XX公司、XX公司爲避免業戶及拆遷戶向其主張逾期交房的經濟損失,未經驗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的事實確鑿無疑,其自認中XX公司是在其多次催促下才將房屋陸續交付。工程質量鑑定書列出的案涉工程質量問題不屬於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範圍,二審法院判決其自行承擔擅自使用的法律後果,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不涉及保修問題,是對建設單位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後工程返修責任的確認。XX公司、XX公司主張上述責任在其訴請的”協助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範圍內沒有法律依據。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XX公司、XX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爲,根據XX公司、XX公司提出的申請再審事由及理由、中XX公司提交的意見,雙方主要爭議問題爲:一審法院判決中XX公司基於保修責任承擔修復費用是否超出XX公司、XX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屬一般工程質量問題是否缺乏證據證明;二審法院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是否錯誤。

(一)關於一審法院

判決中XX公司基於保修責任承擔修復費用是否超出XX公司、XX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的質量責任係指施工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進行施工產生的責任,保修責任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施工方在保修期內對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瑕疵應承擔的義務。二者承擔責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及責任承擔方式均有不同。本案XX公司、XX公司主張中XX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鑑定申請是針對相關工程是否符合設計和驗收規範要求,鑑定結果認定了案涉工程存在12項不符合設計與驗收規範或者相關標準、規程和規範要求。因此,XX公司、XX公司並非基於保修合同的約定主張中XX公司承擔保修責任,而是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要求中XX公司承擔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責任。一審法院基於XX公司、XX公司施工的工程在保修期內存在質量問題,依法應承擔保修責任而裁決其給付修復費用,與XX公司、XX公司訴請中XX公司承擔案涉工程質量責任不符。據此,二審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判決中XX公司承擔保修責任超出了XX公司、XX公司訴訟請求,與實際情況相符。XX公司、XX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其訴請第一項即包括了保修責任,因該項訴請系要求中XX公司協助辦理竣工驗收工作,並不能得出其中涵蓋了要求其履行保修義務的訴請,XX公司、XX公司該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

(二)關於二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屬一般工程質量問題是否缺乏證據證明的問題

經審查,二審判決所稱的一般質量問題是相對於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不同質保期的質量缺陷顯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爲房屋的合理使用期限,與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等均不同,說明是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本案鑑定的12項質量缺陷中,主要包括保溫板、屋面防水、外牆塗料、門窗等問題,並沒有顯示涉及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部分。XX公司、XX公司也沒有指出哪項質量問題屬於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因此,其主張二審認定案涉工程涉及的質量問題爲一般性質量問題錯誤,缺乏事實依據,該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

(三)關於二審法院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是否錯誤的問題

如前所述,依據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案涉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不屬於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即是明確規定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情況下發包人應自行承擔使用部分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之外的工程質量責任。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施工方應承擔的質量保障責任並不衝突。XX公司、XX公司主張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XX公司、XX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撤銷的一審法律文書的案號錯誤。本院詢問時,中XX公司提供的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黑中民初字第16-1號民事裁定書載明,本案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文字上有筆誤,(2012)黑中民初字第10號應爲(2012)黑中民初字第16號,並裁定予以補正。XX公司、XX公司該申請再審主張與事實不符。

綜上,XX公司、XX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嫩江縣XX公司、黑河XX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董華

審判員高珂

審判員張能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苗X

書記員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