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6級賠償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工傷認定6級賠償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我們國家,勞動者工傷是需要進行認定工傷認定之後,實際上存在着一個傷殘等級的鑑定,在這個過程當中,主要就是對勞動者的傷情來進行一個判斷,根據判斷所得出的結果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所進行的賠償力度,很多人想了解。工傷認定6級賠償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工傷認定6級賠償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爲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的,爲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爲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爲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爲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爲2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係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諮詢

二、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爲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力喪失,十分可惜。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爲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長時間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者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年。但是,工傷認定早一點做比較好,那樣可以使工傷者的權益,早日得到保障。

工傷認定的賠償,實際上在我們國家是存在着法律規定的六級的賠償標準,也就是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來進行確定的,在這裏具體的金額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除此之外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工傷認定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