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視同工傷康復期應該發獎金嗎?

員工視同工傷康復期應該發獎金嗎?

一、員工視同工傷康復期應該發獎金嗎?

可以拿獎金的,做了工傷認定之後,工傷期間的工資都得按照相關規定,按照工傷前12月的平均工資給發。但是,除了基本的工資之外,有些人擔心不能正常提供勞動,公司給的獎金福利也不能拿。實際上,工傷期間提供的福利待遇得照發。

按明確的規定,職工在工傷期間,公司給的福利待遇不能減少,所以獎金還得照給,而發的工資得按照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給。

工傷期間獎金應當全額發放,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

二、員工申請鑑定工傷有什麼流程?

(一)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四)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五)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六)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康復期的員工也可以獲得獎金,員工經過治療傷情穩定的,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鑑定,提供勞動合同,工傷認定申請書,醫院的診斷證明,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鑑定,並將鑑定結果送達到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