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期間工資是如何算的
工傷期間,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收治療的,工資應當由單位按照原工資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工資,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辭退的員工工資如何算
每月工資除以21.92天爲日工資。計算員工最後一個月的實際工作天數,乘以日工資就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三、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算
產假期間的工資要看職工是否參與生育保險,如果參加了,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沒有參加,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支付工資不合理,職工可以與其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依法投訴或舉報。也可以申請仲裁,仲裁後,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生育保險是國家透過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生育險待遇不受戶籍限制,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如果在異地生育,其相關待遇按照參保地政策標準執行。生育津貼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保險報銷流程如下:
1、女職工懷孕後、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視窗;
2、工作人員受理覈准後,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視窗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覈准後,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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