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強制解除合同怎麼賠付工傷賠償

單位強制解除合同怎麼賠付工傷賠償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爲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工傷單位解除合同賠償

工傷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維權實踐當中,許多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以協助申報傷殘簽定爲由,強迫勞動者簽定辭工申請書,先期解除勞動合同,傷殘等級確定後,支付給勞動傷者一次傷殘補貼,一次性傷殘津貼和一次性醫療補助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從表面上看,用人單位似乎沒有過錯,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這種作法實際上,是與現行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不符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勞動者在負傷後,除本人自願申請辭工外,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針對用人單位以協助工傷簽定爲條件,要求勞動者填寫辭工申請的作法,應當認爲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35、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諮詢我”在線諮詢,律師爲您解決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