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沒勞動合同沒保險沒報警要如何辦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不簽字蓋章,不能確認勞動關係,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沒有社保,均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是勞動爭議,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沒有籤勞動合同,發生工傷如何辦
1.未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交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發生工傷事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自行申請。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按照鑑定結果進行賠償。
2.未籤勞動合同,單位也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沒有勞動合同工傷如何辦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對於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應當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可以透過收集下列證據證明:
1.蒐集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職工花名冊。
2.如用人單位有爲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蒐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蒐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
5.同事的證言。
6.蒐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檔案。
7.蒐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檔案等。蒐集上述證據後方可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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